離婚求償權益全攻略: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詳解
在婚姻中,若飽受委屈並決定走向離婚,除了尋求離婚程序外,更不能忽略自身權益的保障。離婚訴訟中,除了追求離婚外,亦存在著「離因損害」與「離婚損害」的賠償權益。本文將深入解析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意義、具體事由、損害賠償範圍,以及請求時點、消滅時效等重要面向,為您提供全方位的離婚求償攻略。
離因損害:權益的保障與損害賠償
1. 意義
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。當某侵權行為同時構成離婚原因時,除了追求離婚,原告可向對方請求離因損害賠償,法律基礎依據民法第1052條及第184條第1項。
2. 具體事由
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項離婚事由,如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、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、「意圖殺害他方」。
民法第1052條第2項,若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構成侵權行為,例如原告因對方過於親密而造成精神上痛苦。
3. 損害賠償
因侵權行為所致損害需賠償,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(精神賠償),例如醫藥費、看護費、精神慰撫金等。
離婚損害:判決離婚後的損害賠償
1. 意義
離婚損害是指因判決離婚而導致的損害,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(精神賠償)。法律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。
2. 具體事由(舉例)
對方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。
對方長期對原配實施暴力。
3. 賠償範圍
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,財產上損害實務上較難成立。
三、請求的時間點與消滅時效
1. 離因損害
可在婚姻中、離婚判決中或離婚後得知損害時提起。
依從民法第197條,從知道侵權事由起2年內請求,若10年內未請求則消滅。
2. 離婚損害
可在離婚判決請求中或判決後提起。
消滅時效為15年,即自侵權發生起15年內可提出請求。
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可以合併請求?
依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兩者具不同規範目的、構成要件,可併為請求。然有觀點提出雙重求償或許不當,主張以離因損害為主,因離婚判決只是後果。建議除了向法院訴請離婚外,若有侵權行為構成離因損害或因判決離婚造成離婚損害,應同時請求,以確保權益完整。
離婚訴訟中的心理與法律雙重挑戰
除了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法律複雜性外,離婚訴訟往往伴隨著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壓力。這不僅是法律程序,更是一場涉及感情、家庭和未來的挑戰。因此,在追求法律權益的同時,也需要留意以下關鍵點:
1. 感情狀態
離婚往往伴隨著情感的波動,對雙方當事人來說,可能是一段心靈上的痛苦。在處理法律程序的同時,理解並處理情感上的困擾,有助於更好地應對法律挑戰。
2. 子女權益
若有子女,則需要額外關注子女的權益。盡量以子女福祉為優先,制定合理的監護權、探視權和撫養費安排。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,通常會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3. 尋求協商
在離婚訴訟中,雙方若能夠通過協商達成協議,有助於減少法律爭議和程序的複雜度。透過談判或調解,雙方可以共同制定解決方案,避免長時間的法律紛爭。
4. 律師協助
尋求經驗豐富的離婚律師的協助是至關重要的。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法律建議、協商技巧,並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。適當的法律輔助有助於順利解決法律程序。
5. 經濟考量
在離婚程序中,經濟問題往往是一大考驗。確保您了解您的財務狀況,包括共同財產、債務分配等,以便合理協商或法院判斷。
離婚不僅僅是一場法律程序,更是權益保障的重要關鍵。在離婚訴訟中,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請求權益可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,包括財產上損失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。瞭解相關法條,並在適當時機請求賠償,才能確保個人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。離婚訴訟中,不僅是結束婚姻的過程,更是重新開啟新生活的起點。
離婚並非單純的法律程序,更是人生中一個重要的轉變點。在追求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的法律權益的同時,理解自己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同樣重要。通過理性的法律處理和理解情感,才能更好地走出離婚的陰霾,開啟新的人生章節。